實物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過程中,當購買方購買貨物時配送、贈送一定數量的貨物,而與之相對的商業折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七條規定,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可見,實物折扣的實質是以“貨物”取代“價格”的商業折扣,即以贈送貨物代替價格折讓的商業折扣。
一般情況下,實物折扣有如下幾種形式:買一贈一、買十贈一等降價銷售;捆綁銷售(送同類不同型號產品、送非同類產品);贈送小禮品;有獎銷售等。下面筆者以實例對各種形式的實物折扣從會計和稅法角度進行對比闡述。
一、買一贈一實例
某電器公司年末促銷,規定凡購買3 000元的家用電器即可獲贈不含稅單價200元的電飯鍋一臺,該電飯鍋的成本為160元。(開票時,票面只體現大件家用電器的數量、金額、贈送的電飯鍋在備注中標明),筆者認為,對贈送的電飯鍋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194
貸:庫存商品 1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200×17%)
可以看出,對贈送的電飯鍋不計收入,但結轉成本,同時計提銷項稅額。
不計入收入,是因為對于單價200元的電飯鍋為免費贈送,不能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第4條“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計提銷項稅額,是因為稅法規定“如果銷售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項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此筆業務無法實現“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因此也必須按視同銷售,即200元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調增200元視同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買一贈一在稅務處理時應完全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會計處理時應注意銷項稅額的計提。
二、買十贈一實例
A企業對其電子產品實行買十贈一銷售政策,B企業一次性購買A企業該產品400件,A企業另贈送B企業40件,貨款尚未收回。電子產品不含稅單價為2 000元,生產成本為1 800元,A、B為非關聯企業,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票時,以減少開票單價的形式把實物折扣體現在同一張發票上)。
筆者認為,A企業的賬務應按如下處理:
借:應收賬款 936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 000(400×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 000(800 000×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792 000
貸:庫存商品 792 000(440×1 800)
對此筆業務,企業的開票數量為400,但單價為400×2 000÷440=1 818.18元。
此筆業務的特別之處在于,企業在開票時,以減少開票單價的形式變相的把實物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了,因此,對于買十贈一等實物折扣銷售行為,可以完全參照商業折扣(折扣銷售)的處理辦法執行。其關鍵問題是:是否以實際銷售貨物和贈送貨物之和為基數,相應減少開票單價,使“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從而符合稅法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這種銷售行為也屬于實物折扣,但只要企業正確的減少了開票單價,就可以不必再拘泥于形式,按照商業折扣進行稅務處理。
三、捆綁銷售(送同類不同型號產品)實例
某洗發水公司銷售洗發水,原價12元,成本5元。現捆綁價值2.4元的小瓶體驗裝一同銷售,小瓶裝成本1元。捆綁后售價仍為12元,即所謂的“加量不加價”,開具發票仍與單瓶銷售相同(以上價格均指不含稅單價)。
那么洗發水公司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12×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6(1 5)
貸:庫存商品 6
可以看出,雖然我們也可以將此筆業務看作是對原產品“打八折”(12×8%=9.6元,即12-2.4=9.6元)銷售,但此種賬務處理相當于收入相同的情況下,企業成本增加,即“加量不加價”的成本由企業負擔。對捆綁的小瓶體驗裝不必再按照教條的稅法規定“視同銷售”按“捐贈處理”,可按企業正常的銷售行為處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筆業務不能滿足“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企業如果按“打八折”的形式進行賬務處理,即按9.6元計收入,按5元結轉成本,而把捆綁的小瓶裝轉到銷售費用科目,則存在隱匿收入,多計費用的問題,故筆者在這里不提倡。
四、其他的實物折扣形式類似的,我們可以比照買一贈一來處理捆綁銷售中的捆綁非同類產品、贈送小禮品和有獎銷售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