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月申報期發現上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誤,能否直接作廢重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月申報期發現上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誤,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廢,應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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