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中涉及到的當期全額抵扣與分期抵扣,會計上如何處理?我公司正處于籌建期,沒有收入,因此沒有銷項稅額,具體怎么做分錄?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會計分錄為:
(1)購入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
借:固定資產
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2)憑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你公司在籌建期,沒有增值稅應納稅額時,不需做賬。待實際抵減時,再做上述分錄。
比如,當月應繳納增值稅0元,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1000元,則企業實際繳納0元增值稅,企業不需做抵減分錄。
以后某月應繳納增值稅500元,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1000元,則企業不需繳納增值稅,另500元可在下期繼續抵減,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00
(小規模納稅人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500
下期,企業應交增值稅600元,抵減500元,實際繳納100元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00
(小規模納稅人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