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企業收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哪些方面的差異?筆者對其歸納如下。
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1.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2.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稅收處理方面,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如果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其計入“遞延收益”的財政性資金應調整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補助則無需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是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其計入“遞延收益”的款項不需要調整,其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可以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企業2011年1月1日收到當地政府部門撥款100萬元時,如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其計入“遞延收益”稅目的100萬元,可以暫不征稅。企業每年對資產計提折舊時,從“遞延收益”稅目相應轉入“營業外收入”稅目,因此稅法與會計無差異,不需要調整。如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其計入“遞延收益”稅目的100萬元,需要全部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后期對資產計提折舊時,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遞延收益”稅目轉為“營業外收入”稅目的金額允許調減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有關財政性資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的安置殘疾人員退稅和軟件企業繳納增值稅超過3%部分的退稅,就屬于經過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用途的不征稅收入。但是,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按照規定撥給企業的財政性資金,如果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則可按下面文件執行。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同樣,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文件規定,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仍以上例為例,企業固定資產按10年計提折舊,從第6年開始,其“遞延收益”稅目結余部分按征稅處理,該項固定資產相應的以后年度折舊費用,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