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問,我單位是一家年銷售額不到200萬元的非居民企業,我們可以按小型微利企業規定來計算企業所得稅嗎?
【解答】
不可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非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另外,納稅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
因此,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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