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答: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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