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現外方股東在二級市場上出售我公司股票,交易的手續費和印花稅能否作為成本扣除來繳交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130號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是否可以理解為不能扣除?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第八條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因而,計算外方股東轉讓境內股權的應繳企業所得稅時不能扣除您所說的手續費和印花稅,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應僅為財產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