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外地成立分支機構,是否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一條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有效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責任編輯:紫菁
【問題】
在外地成立分支機構,是否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一條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總機構應及時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向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及時出具有效證明(有效證明的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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