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那么銀行罰息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附件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中規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1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因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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