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應如何征稅?
答:(1)關于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征稅問題。
中方將獲得的土地與外方合作,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后,不論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積,還是按商品房銷售后的收入進行分配,均不符合現行政策關于“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因此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費;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收入的當天。
同時,對銷售商品房也應征稅。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積)各自銷房的,則對中外雙方各自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采取統一銷房再分配銷售收入的,則就統一的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采取對中方支付固定利潤方式的,則對外方銷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
(2)關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開發費征稅問題。
外方提前支付給中方的前期工程的開發費用,視為中方以預收款方式取得的營業收入,按轉讓土地使用權,計算征收營業稅。對該項已稅的開發費用,在中外雙方分配收入時如數從中方應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沖減中方當期的營業收入。
(3)對中方定期獲取的固定利潤視為轉讓土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計算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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