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平時我一直認為無營業執照可以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并稅務機關可以對其發售發票(至于發售發票我原來也咨詢過你們了,你們的答復是可以發售的),今天看到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無證戶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國稅函〔2008〕340號),他們是發放《無營業執照納稅戶稅收管理證》,這樣無登記證就不能領購發票了。我現在要咨詢的是1、到底是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還是《無營業執照納稅戶稅收管理證》;2、如果發放了“臨時稅務登記證”,究竟能不能到稅務機關買發票呢,因為我們這里雕刻發票專用章要到公安局備案,可公安局說沒有營業執照不能刻章,理由是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就等于是非法經營,如果能雕刻發票專用章,那么依據哪一個文件可以讓公安局受理呢
回復:無營業執照可以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并且稅務機關可以對其發售發票,這是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這是對于應該辦理營業執照而未辦理執照又發生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采取的臨時措施,該辦理營業執照的還是應該去補辦理,刻章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解釋。發票上可以使用企業的財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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