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省或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的1.6%)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計算不足1人的單位,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提示:應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省或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
責任編輯:鬼谷子
回復:《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省或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的1.6%)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計算不足1人的單位,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提示:應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省或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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