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我公司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是否必須開具發票,開具什么發票,需繳納什么稅?2、如果不開具發票,對方公司是否能以評估報告或投資協議入賬,按照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及報廢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貴公司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用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投資,屬于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用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投資,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