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剛成立的企業,我要設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賬簿,請問對設置的時間有具體規定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提示:您應在發生扣繳義務之日起10內,設置代扣代繳稅款賬簿。
責任編輯:鬼谷子
問題:我是剛成立的企業,我要設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賬簿,請問對設置的時間有具體規定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提示:您應在發生扣繳義務之日起10內,設置代扣代繳稅款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