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想問一下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都包括哪幾種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答:吉地稅發[2009]23號:第五條 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除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一)向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私售發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窩藏假發票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盜取(用)發票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示:未按規定領購發票包括以上五項,且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給予處罰,該文件自2009年2月6日下發并規定文到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