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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接受不動產投資入股,接受后,投資方是否應當給我開具發票?如果不開具發票,我如何入賬?
答: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提示:對您以不動產投資入股,不是營業稅征收范圍,所以也不是發票的開具范圍,不能開具發票,接受投資方按照雙方確認(或依據相關部門的驗資報告)的公允價值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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