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企業出租房產,由于前期工作未準備好,至使房主提前開業而造成損失,因此向房主支付一部分扶持資金,應取得怎樣的原始憑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對房地產企業出租房產后,由于前期工作未準備好,至使房主提前開業而造成損失,因此向房主支付一部分扶持資金作為補償,業主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收到的補償金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不可開具發票。
我們理解可開具能夠提供證明有關支付補償金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適當憑據即可。
責任編輯: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