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稅收待遇企業競爭更公平---解讀企業所得稅法(草案)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必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內容:草案體現了“四個統一”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新稅法)后,國務院將根據新稅法制定實施條例,對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細化,并與新稅法同時實施。
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草案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五種方式整合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是取消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
另外,草案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
老企業享受5年內低稅率過渡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為避免重復征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多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草案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做了明確界定。
稅額:草案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免稅收入”
草案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同時,草案對“不征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草案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規定為“免稅收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
稅務處理
草案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規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標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統一規范。
影響:新稅法實施后,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也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由于一些外資企業原來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稅率優惠,從而其法定名義稅率分別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考慮到新稅法執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繼續按新稅法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新稅法執行后對外資企業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
由于總體上降低了法定稅率,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在新稅法實施當年帶來的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