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劃分的新辦企業所得稅(國地稅)管理權限的解讀
2006年1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以下簡稱《通知》)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兩套稅務機構對新辦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權進行了重新劃分,但在目前執行中仍有一些地區存在相互“爭權”問題:國、地稅同時辦理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分別從事征收管理,納稅無所適從,稅款無法交納,不同程度地影響新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分析其原因:有收入任務緊故意爭奪稅源因素,更主要的是對文件理解的不深、不透?,F將相關政策分析解讀如下,希望有所幫助。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
這個文件包含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新辦企業標準和國、地稅對新辦企業征管范圍的界定兩個層次的內容:
1、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有兩個標準:
一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二是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并規定: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國、地稅對新辦企業征管范圍的界定。
規定:從2006年1月9日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的具體征管范圍按上述新辦企業標準認定,此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企業,其征管范圍不作調整。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對財稅[2006]1號《通知》作出了如下補充:
1、《通知》中關于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適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有內資企業。
2、《通知》發布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范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3、現有企業新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論其貨幣投資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為新辦企業,其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視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由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區別不同情況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其中,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家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方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4、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在設立時以及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25%的,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機關按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上述第2項)規定確定。
分析上述兩個文件精神,結合機構分設以來國務院有關劃分國、地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權的一貫原則,今后對新辦企業所得稅(國地稅)管理權限的劃分標準只有三個標準:
一是全部由自然人投資(包括個人或多人)新辦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是由國家獨資新辦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三是由國家、原有企業、自然人其中的兩者或三者共同出資新辦的企業按上述國稅發[2006]103號《通知》確定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標準確定國、地稅的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