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有關‘三險一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所謂“三險一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三險一金都是企業針對個人支付的費用,即涉及到企業的費用稅前列支問題,也涉及到職工個人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今年以來由于由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調整和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的調整。三險一金的稅收政策也成了關注的熱點問題,它即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問題,也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問題,下面加以分別解讀:
一、個人所得稅中的三險一金稅前扣除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財稅[2006]10號)文件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作了如下規定: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這里有一個問題,企業為個人繳納的上述三險一金,由企業直接向有關部門繳納,并沒有直接發給個人,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怎樣計算那?可以這樣理解,因為上述支出都 是企業為個人支付的,雖不是個人的當前收入,但卻是個人將來的收入,而且不但收入歸個人,將來產生的利息也歸個人。所以,也就是個人收入。但稅法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何算那?
舉例說明:某電力局職工當月收入如下:工資收入 2300元,其中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100元,企業為個人支付住房公積金200元。假設不超過標準,則該個人收入額為:2300+200=2500元。按規定,個人和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再加上1600元的免征額,基應納稅所得額為:2500-100-200-1600=600.應納個人所得稅額:600*10%-25=35(元)
對上述三險一金,如果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或比例繳付的,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尤其對其中的住房公積金,該文件規定了扣除的上限,堵住了一些企業利用這一政策不盡完善避稅的漏洞。
二、企業所得稅中三險一金問題稅前扣除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對內資企業工資支出稅前扣除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支出,都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文中并未提到關于三險一金問題,那就是說仍按原規定執行。那么原規定對三險一金問題是如何規定的那?
1、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的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按規定的標準繳納的,超過規定標準繳納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作納稅調整。
2、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第四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處理: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
如何確定比例呢?《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建金管[2005]5號)規定: 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予以糾正。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至此,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關于對三險一金的稅前扣除方面的政策就得到了統一。三險是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標準,住房公積多是不超過上一年度當地平均工資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