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解讀
2006年5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文,就勞務承包行為的含義、結算方式、稅目、稅率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明確了何謂勞務承包行為。勞務承包是指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而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并且按施工企業提供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的行為。也就是說施工企業只提供純粹的勞務服務,關于施工的技術和材料乃至工程質量的監督一概由接受勞務服務的建筑安裝企業負責。
第二、明確了勞務承包結算方式。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建筑安裝企業在向施工企業支付勞務費時應開具《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發票》。如沒有發票,可以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
第三、明確應稅勞務稅目、稅率。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施工勞務取得的收入適用于營業稅“建筑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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