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解讀
為了更進一步推動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團結、組織有志為中國經濟改革事業做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研究人員、政府官員與實業界人士,資助其開展有關理論研究、方案設計、項目咨詢、信息傳播、人才培訓、以及國內外交流活動。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3月4日下發了《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326號文件,明確了納稅人捐贈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捐贈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捐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納稅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捐贈后應納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的所得額-稅前扣除額)×適用稅率
假設:某企業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會的公益救濟、捐贈10萬元,企業當年調整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萬元(企業適用33%企業所得稅率,不考慮其他因素),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捐贈后應納企業所得稅=[(90+10)×(1-3%)]×33%=32.01(萬元)
二、捐贈個人所得稅優惠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部分,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捐贈后應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假設:某人月工資薪金收入7000元,根據國家規定,月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
如不捐贈,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20%-375=705(元)
如果捐贈,其稅前最高扣除額為(7000-1600)×30%=1620(元)
這樣如果月捐贈1500元,捐贈后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1500)×15%-12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