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規 全出口企業若內銷將被罰
近日,商務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全出口企業”)若出口率低于100%,將被依法處罰。
《辦法》規定,從即日起,國家有關部門將對產品全出口企業實行情況檢查制度,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2002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全出口企業產品出口情況進行核查,以及對2002年10月1日以前設立的全出口企業產品出口情況進行調查。
全出口企業如在檢查期內因經營環境、市場變化等原因發生內銷行為,應在1個月內自行向當地海關申請重新補繳歷年已返還或免征的進口稅收稅款,其當年及隨后年度應返還的進口稅收款項不再返還。否則,相關部門將給予處罰。
此外,若檢查期內的全出口企業發生內銷行為,逾期申請補稅;或在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的情況存在故意隱瞞實情、虛報企業出口達到審核標準時,一旦被發現未能達到審核標準的,其當年及隨后年度應返還的進口稅收稅款將不再返還,并追繳歷年已返還或免征的進口稅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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