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新政策
為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員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10月1日起,決定選擇部分省市開展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新政策試點工作,我省被確定為試點省份。為了讓更多的福利企業和殘疾人了解學習調整后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近日,記者采訪了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民政廳、省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問:調整完善福利企業稅收政策意義何在?
答:為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鼓勵福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觀形勢的變化,特別是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企業改組、改制的推進,原有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需要,同時,在稅收政策管理方面也暴露出許多問題。此次調整,有利于更多的企業和殘疾人享受優惠政策。
問:新政策對新辦的福利企業有哪些優惠?
答:第一,福利企業范圍擴大了,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只要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就可以認定為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申辦福利企業的條件放寬了,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實際安置“五殘”人員,只要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就可享受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福利企業稅收政策改變了減免稅方式,更優惠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由過去對企業減免稅改為按安置人數定額減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越多,享受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數額也就越大。企業所得稅,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兩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工資越多,稅前扣除的數額就越大。
問:新政策對殘疾人有哪些益處?
答:第一,擴大了殘疾人的范圍。試點政策將原規定的“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擴大到“五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
第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按全年平均數計算必須達到25%以上;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企業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三,穩定了就業渠道,方便了殘疾人就業。新政策規定,只要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要求的比例,就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殘疾人就業不受企業限制,殘疾人職工選擇哪個企業就業,稅收優惠就帶到哪個企業。殘疾人就業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就近就便就業。
問:新稅收政策有哪些具體內容?
答:第一,增值稅和營業稅。實行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增值稅即征即退或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試點省市稅務機關根據同級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兩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我省為最大限度地照顧殘疾人切身利益,確定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為3.5萬元。
第二,企業所得稅。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兩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不包括企業為其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三,增值稅的退稅。為保證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和順利實施,增值稅采取“即征即退”的辦法。即:福利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如實申報,填開稅票解繳入庫。同時由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核定的當月應退稅款退還企業,即征即退,不得發生新欠退稅。
第四,營業稅的減征。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企業年度減稅限額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減征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核定的企業年度減稅限額內按月減征應納稅額,月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繼續減征。
問:新辦福利企業的認定條件?
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按全年平均數計算必須達到25%以上。第二,企業在職職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持續1月以上)并在企業領取勞動報酬的人員。第三,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第四,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企業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問:原有和新辦的福利企業是如何銜接的?
答:第一,對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不符合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2007年1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停止執行增值稅退稅、營業稅免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二,新辦福利企業需要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分別向當地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問:如何界定殘疾人員認定范圍?
答:第一,試點政策將現行政策規定的“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擴大到“五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同時明確了“五殘”人員的認定范圍,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人員。第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工傷證》的“五殘”人員將證件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也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