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給法人股東個稅問題
問:請教,個人股東將股權轉讓給法人股東是否涉及個稅嗎?
答:根據財稅字[1998]061號規定,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5]35號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從上述兩個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股權)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5]482號規定,明確對個人(指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后,將已認購的股票 (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 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款由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不包括境外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個人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依法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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