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利息支出能不能在稅前扣除
問:某公司是一工業企業,最近,市地稅局稽查分局在對該公司進行200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該公司為對外投資向銀行借入的資金所支付的銀行利息作出不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決定。請問該決定是否正確?
答:根據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所以,市地稅局稽查分局的決定是正確的。
答:根據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所以,市地稅局稽查分局的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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