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業應具備什么樣的資格
對于什么樣的企業才算民政福利企業,國家有嚴格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民政福利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2.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含35%)。“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4.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對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條件的,均不能按民政福利企業享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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