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隨同工資所發的生活補貼和誤餐費,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人所得稅,請問: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隨同工資所發的生活補貼和誤餐費,是否可以按照這一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對于津貼、補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執行: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人所得稅。對這一規定,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了解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國家已經明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有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政府特殊津貼。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固定發放、確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實際給予的補貼。按月定額發放的誤餐費不包括在內)。
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所發的生活補貼和誤餐費,屬于工資、薪金項目的所得,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對于津貼、補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執行: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人所得稅。對這一規定,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了解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國家已經明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有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政府特殊津貼。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固定發放、確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實際給予的補貼。按月定額發放的誤餐費不包括在內)。
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所發的生活補貼和誤餐費,屬于工資、薪金項目的所得,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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