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能否返還
問:我公司自1995-1999年度從其他單位分得稅后收益近300萬元,因故重復計算了企業所得稅,請問稅務機關能否將此多繳的稅款返還給我公司?
答:《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答:《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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