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自用”產品應如何納稅
我公司為江蘇省的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問公司將開發產品“臨時自用”時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江蘇省國稅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3]第195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臨時自用,以后用于出售、出租的,在臨時自用期間,不視同銷售。“臨時自用”是指使用開發產品的時間距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不滿一年;超過一年的,應作為自用,視同銷售處理。因此,你公司應根據以上文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江蘇省國稅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3]第195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臨時自用,以后用于出售、出租的,在臨時自用期間,不視同銷售。“臨時自用”是指使用開發產品的時間距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不滿一年;超過一年的,應作為自用,視同銷售處理。因此,你公司應根據以上文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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