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未到位應關注事項
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時,與內資企業不同,注冊資本不到位,公司即可注冊成。如北京的某外資企業,現處在所得稅免稅期,注冊資金部分未到位,有貸款,前段時間稅務局查2002年帳,稅務局說因注冊資金未到位而增加的貸款利息不能在稅前列支,要求該公司應按注冊資金未到位部分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50%交納滯納金。請問稅務機關的作法是否正確,是否有相關條文規定?
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是指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投資合同明確的出資期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無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冊資本部分的出資義務。根據國稅函(1991)326號文件規定,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列支。
此外,對于外國投資企業投資不到位的稅務處理問題,納稅人還應注意: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以后年度補投資金到位或投入的資本金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25%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從該年度起享受稅法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以及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定期減免稅期的剩余年限優惠,不得追補享受該年度以前經營期間相應的稅收優惠。
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是指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投資合同明確的出資期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無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冊資本部分的出資義務。根據國稅函(1991)326號文件規定,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列支。
此外,對于外國投資企業投資不到位的稅務處理問題,納稅人還應注意: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以后年度補投資金到位或投入的資本金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25%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從該年度起享受稅法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以及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定期減免稅期的剩余年限優惠,不得追補享受該年度以前經營期間相應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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