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收據能否替代通用繳款書
問:我是一名水利工程隊的會計,工程隊系小規模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工程隊將購進的橡皮圈等原材料用于本隊的施工工程,沒有按規定納稅。國稅局在今年2月中旬的稅收檢查中發現此問題,對我們作出了補稅和罰款1000元的處理。在規定期限,我填寫了稅收通用繳款書到主管稅務所辦理罰款入庫手續時,他們卻開具了稅收罰款收據代替通用繳款書而收取現金。這兩種文書分別應在什么情況下使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稅收罰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涵[1998]402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該條規定:除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外,凡納稅人持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納稅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賬戶,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稅收罰款收據繳納;凡由納稅人自行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以轉帳方式,還是以現金方式,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稅收罰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涵[1998]402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該條規定:除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外,凡納稅人持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納稅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賬戶,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稅收罰款收據繳納;凡由納稅人自行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以轉帳方式,還是以現金方式,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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