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什么稅
問:建設施工企業包工包料承接工程項目后,購進建筑用原材料經簡單加工組裝后運往施工現場投入安裝,安裝完畢后一并結算收入,這樣是否認為混合銷售行為,建筑企業的混合銷售是否可以按營業額申報?
答:建設施工企業包工包料,既承擔建筑施工業務,同時又銷售建筑材料,這樣就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由于建設施工企業本身不是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的企業,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視為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是將建設業務收入與建筑材料款項合并在一起,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答:建設施工企業包工包料,既承擔建筑施工業務,同時又銷售建筑材料,這樣就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由于建設施工企業本身不是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的企業,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視為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是將建設業務收入與建筑材料款項合并在一起,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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