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問: 國稅發[1999]171號文件《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請問:某公司屬于外商投資企業,以前年度還操作過采購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采購國產設備退增值稅,與抵免企業所得稅在操作上有什么區別?
答: 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退增值稅及抵免企業所得稅二項優惠,這里本身不存在重復。舉例簡單說明:某外商投資企業購入固定資產不含稅價100萬,同時支付增值稅17萬,即該企業總計付出117萬購買了該項固定資產,假定該設備符合退抵稅優惠的條件,那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17萬的增值稅,那該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變為100萬,然后100萬的40%可以按規定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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