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代理業務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中轉托有關新聞媒體發布,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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