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契稅的納稅輔導——契稅概述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按照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即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承受(指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契稅的納稅人。這里所說的個人是指個體戶和其他個人。
個體戶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就是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按照規定,契稅的征稅范圍為發生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具體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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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移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包括出售(即有償轉讓)、贈與(即無償轉讓)和交換(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
房屋所有權轉移具體包括:
1.房屋買賣,即有償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2.房屋贈與,即將房屋所有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按照規定,房屋贈與應有書面合同或者契約,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農村基層政權機關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才能生效。
3.房屋交換,即相互交換房屋的所有權的行為。按照規定,房屋的使用者經房屋的所有者同意,通過變更租賃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相互交換房屋的使用權,不征收契稅。房屋的所有者之間通過簽訂交換契約,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相互交換房屋的所有權,按規定應當辦理契稅手續。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若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則免納契稅,應當辦理免征契稅手續;若價值不等的,應就超出部分繳納契稅。
按照規定,下列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1.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入股。個體戶以其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折價作為投資,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由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2.買房拆料或買房翻新。個體戶以買房拆料或買房翻新方式取得對方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實際上都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均應由購買的個體戶按規定繳納契稅。
3.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按照規定,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的,應當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由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4.以實物交換土地、房屋權屬。個體戶以其擁有的產品或者其他實物換取對方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應當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由個體戶按規定繳納契稅。
5.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權屬。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權屬,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屋,應當視同房屋贈與,應由獲獎人按規定繳納契稅。
6.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按照規定,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由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個體戶按規定繳納契稅。
三、減免稅規定
按照規定,個體戶的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納稅人
按照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即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承受(指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契稅的納稅人。這里所說的個人是指個體戶和其他個人。
個體戶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就是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按照規定,契稅的征稅范圍為發生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具體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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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移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包括出售(即有償轉讓)、贈與(即無償轉讓)和交換(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
房屋所有權轉移具體包括:
1.房屋買賣,即有償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2.房屋贈與,即將房屋所有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按照規定,房屋贈與應有書面合同或者契約,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農村基層政權機關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才能生效。
3.房屋交換,即相互交換房屋的所有權的行為。按照規定,房屋的使用者經房屋的所有者同意,通過變更租賃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相互交換房屋的使用權,不征收契稅。房屋的所有者之間通過簽訂交換契約,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相互交換房屋的所有權,按規定應當辦理契稅手續。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若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則免納契稅,應當辦理免征契稅手續;若價值不等的,應就超出部分繳納契稅。
按照規定,下列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1.以土地、房屋作價投資、入股。個體戶以其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折價作為投資,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由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2.買房拆料或買房翻新。個體戶以買房拆料或買房翻新方式取得對方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實際上都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均應由購買的個體戶按規定繳納契稅。
3.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按照規定,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的,應當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由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4.以實物交換土地、房屋權屬。個體戶以其擁有的產品或者其他實物換取對方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應當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由個體戶按規定繳納契稅。
5.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權屬。以獲獎方式承受房屋權屬,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屋,應當視同房屋贈與,應由獲獎人按規定繳納契稅。
6.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按照規定,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由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個體戶按規定繳納契稅。
三、減免稅規定
按照規定,個體戶的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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