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單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某單位于數年前從附近某村征地若干畝興建一糧站,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未到財政部門繳納耕地占用稅和辦理相關手續。去年費改稅后,財政部門將該糧站的占地面積納入村里的種植面積,向該所征收了農業稅,而地稅部門同時按此面積征收了土地使用稅,問:該所是否應繳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論通過出讓方式還是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該單位所在地如屬于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則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論通過出讓方式還是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該單位所在地如屬于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則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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