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稅概述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按照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土地為征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按照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運輸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另外,按照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稅、免稅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運輸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ㄒ唬┌凑宅F行稅法規定,對交通行業的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方面的免稅政策主要包括:
1.民航機場用地免稅優惠。按照(89)國稅地字第仍2號文件規定,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機場道路,區分場內、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交通部門港口用地免稅優惠。按照(89)國稅地字第123號文件規定,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應按規定納稅。企業納稅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優惠。
?。ǘ┌凑铡锻恋厥褂枚悤盒袟l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三)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四)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后,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審批。
按照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土地為征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按照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運輸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另外,按照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稅、免稅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運輸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ㄒ唬┌凑宅F行稅法規定,對交通行業的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方面的免稅政策主要包括:
1.民航機場用地免稅優惠。按照(89)國稅地字第仍2號文件規定,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機場道路,區分場內、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交通部門港口用地免稅優惠。按照(89)國稅地字第123號文件規定,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應按規定納稅。企業納稅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優惠。
?。ǘ┌凑铡锻恋厥褂枚悤盒袟l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三)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四)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后,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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