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建筑承包合同是否要分別貼花
某稅務稽查人員,近期在檢查一家國有企業時,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該企業在1996年與某施工單位達成協議,建筑工程將分為三期進行,同時雙方簽訂了四份承包合同。承包方同為某施工單位,第一份合同為一期工程合同,投資額為20萬元;第二份合同為二期工程合同,投資額為28萬元;第三份合同為三期工程合同,投資額為25萬元;另外,還簽訂了一份總承包合同,金額為73萬元。該檢查人員將四份建筑承包合同分別貼花,但該企業財務人員堅持只對總合同貼花。問:哪種做法是正確的?
答:從以上反映的情況來看,這四份合同是一家企業和同一個施工單位就一筆業務簽訂的,并且總合同的內容與其他三份合同的內容一致,實質上相當于一份合同,因此,只需對總合同計算貼花即可。
不過,必須注意把這種情況和另一種情況區分開來,即如果該企業把建筑工程承包給施工單位,雙方簽有一份建筑承包合同,該施工單位又將工程轉包給其他三家建筑企業,并分別簽訂三份合同,那么對總合同和三份分包合同都要計稅貼花。
答:從以上反映的情況來看,這四份合同是一家企業和同一個施工單位就一筆業務簽訂的,并且總合同的內容與其他三份合同的內容一致,實質上相當于一份合同,因此,只需對總合同計算貼花即可。
不過,必須注意把這種情況和另一種情況區分開來,即如果該企業把建筑工程承包給施工單位,雙方簽有一份建筑承包合同,該施工單位又將工程轉包給其他三家建筑企業,并分別簽訂三份合同,那么對總合同和三份分包合同都要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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