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免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免納印花稅。由于這種副本或抄本屬于備查性質,不是正式文本,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其不應再征收印花稅。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也免納印花稅。這種捐贈是對社會的無償貢獻,為鼓勵財產所有人的這種行為,對其所立書據免予交納印花稅。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稅。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另外,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將由財政部具體予以明確。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也免納印花稅。這種捐贈是對社會的無償貢獻,為鼓勵財產所有人的這種行為,對其所立書據免予交納印花稅。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稅。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另外,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將由財政部具體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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