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的具體界定
(一)以出售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
它分以下三種情況:
1.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有償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僅對土地進行通水、通電、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開發,不進行房產開發,然后直接將空地出售。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建造,然后予以出售,即通常所說的房地產開發。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是指已經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產,其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以上三種情況,均應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以繼承、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
因其只發生房地產產權的轉讓,沒有取得相應的收入,屬于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繳收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產出租
出租人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繳土地增值稅。
(四)房地產抵押
房地產在抵押期間未發生權屬的變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抵押期滿后,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房地產交換
房地產的交換即發生了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交換雙方又取得了實物形態的收入,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以房地產投資入股進行合資或聯營
因其收入以股息、紅利等形式體現,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七)房地產的聯建
這是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來換取新建成房屋部分產權的行為,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八)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
因其未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不繳土地增值稅。
(九)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對房地產重新評估后升值的,因未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產產權,土地使用人也未取得收入,不繳土地增值稅。
它分以下三種情況:
1.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有償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僅對土地進行通水、通電、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開發,不進行房產開發,然后直接將空地出售。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建造,然后予以出售,即通常所說的房地產開發。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是指已經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產,其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以上三種情況,均應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以繼承、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
因其只發生房地產產權的轉讓,沒有取得相應的收入,屬于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繳收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產出租
出租人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繳土地增值稅。
(四)房地產抵押
房地產在抵押期間未發生權屬的變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抵押期滿后,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房地產交換
房地產的交換即發生了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交換雙方又取得了實物形態的收入,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以房地產投資入股進行合資或聯營
因其收入以股息、紅利等形式體現,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七)房地產的聯建
這是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來換取新建成房屋部分產權的行為,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財政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八)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
因其未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不繳土地增值稅。
(九)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對房地產重新評估后升值的,因未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產產權,土地使用人也未取得收入,不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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