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及應承擔的責任
(1)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扣繳義務人的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2)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有法律責任。
(3)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報辦稅人員匯總。
(4)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等個人情況。對工資、獎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
(5)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并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本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6)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2)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有法律責任。
(3)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報辦稅人員匯總。
(4)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等個人情況。對工資、獎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
(5)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并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本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6)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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