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柜臺人員發現的假幣,按一定的比例給與員工假幣獎勵在出納費中列支,請問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銀行給員工發現假幣給予的獎勵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按計稅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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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柜臺人員發現的假幣,按一定的比例給與員工假幣獎勵在出納費中列支,請問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銀行給員工發現假幣給予的獎勵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按計稅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