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科研開發可享受稅前扣除
河南省鄭州市一家生產企業,2005年有一大筆資助科研單位的研究經費支出,請問這筆支出可否從200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這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文規定,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不是資助企業所屬或投資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企業向所屬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提供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支出,不實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三條規定,取消社會力量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審核權的后續管理。由此,取消主管稅務機關的事先審核確定權限后,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的稅前扣除改由納稅人依法自主進行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則加強事后檢查。
主管稅務機關會對進行資助的企業,以及企業所資助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發費用的有關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認真檢查,企業或單位與所資助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并對資助款是否用于該機構,是否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進行核對,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均要依法作納稅調整,并補繳稅款。
該單位應該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嚴格按照相關的政策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如果該單位所資助的科研單位確實屬于非關聯科研機構或高等學校,則所資助科研經費支出可以全部在稅前進行列支。否則,企業不僅會被要求補繳稅款,還可能面臨被追罰稅款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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