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與外方投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在減免稅期間取得的紅利是否需要補稅?
問:境內企業與外方投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在“兩免三減半”期間取得的紅利是否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屬于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對于中外合資企業中方投資者在“兩免三減半”期間分回的投資收益無須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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