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比例保障基金不能稅前扣除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某人壽保險公司財務人員小王向高新區國稅局詢問,他們公司今年第四季度通過辦理各類保險業務共收取保費82.6萬元,上繳保險保障基金1183元。截至12月底,公司資產總額為208萬元,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為3.65萬元。在辦理所得稅季度申報時,小王將上繳的保險保障基金從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了扣除,但稅務人員經過審核后卻告訴他這筆基金不能在稅前列支,這讓小王感到不解。
保險保障基金是國家為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而向各保險公司收取的法定基金。對保險公司上繳的保障基金在計算所得稅時該如何處理,國家已經有了專門規定。稅務人員告訴小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6號)的規定:“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l)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1%;(2)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3)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4)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但同時《通知》也特別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1)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2)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由此可見,由于小王所在的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余額已經占到總資產的1.75%,超過了1%的標準,因此按規定其繳納的保障基金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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