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標準如何界定
問:請問稅務老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065號第八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是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1、文件中的規定的工資標準具體內容?
2、超過規定工資標準是指什么標準?
3、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有何區別?
4、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能否按企業的工資標準對待?
答: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執行的工資標準而發放的工資準予稅前扣除。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一般是按面上企業一樣執行的計稅工資標準,月人均收入在800元以內的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1、文件中的規定的工資標準具體內容?
2、超過規定工資標準是指什么標準?
3、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有何區別?
4、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能否按企業的工資標準對待?
答: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執行的工資標準而發放的工資準予稅前扣除。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一般是按面上企業一樣執行的計稅工資標準,月人均收入在800元以內的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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