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如何避免雙重征稅?
一、聯營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分配稅后利潤的規定:對聯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先就地繳納所得稅,稅后利潤按協議或合同規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投資各方,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按規定彌補。
二、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所得稅稅率等于聯營企業的,不再補繳所得稅;低于的,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也就是說,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首先要還原為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還原的應納稅所得額乘投資方稅率得出按投資方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再減去按聯營企業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即得出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額應補繳的所得稅,也可以與投資方本身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起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補稅問題,僅指對由于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的補稅,這里的“地區間”主要是內地與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之間,不包括內地與內地和企業之間不同適用稅率的差異,而且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聯營企業享受了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也不再補稅。
三、聯營企業投資方用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彌補本企業虧損的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22號《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關于分回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問題,為了簡化計算,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聯營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有關規定征稅。如企業既有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如不夠彌補,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還有余額的,對這部份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所得稅稅率等于聯營企業的,不再補繳所得稅;低于的,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也就是說,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首先要還原為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還原的應納稅所得額乘投資方稅率得出按投資方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再減去按聯營企業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即得出應補繳的所得稅稅額。
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額應補繳的所得稅,也可以與投資方本身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起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補稅問題,僅指對由于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的補稅,這里的“地區間”主要是內地與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之間,不包括內地與內地和企業之間不同適用稅率的差異,而且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聯營企業享受了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也不再補稅。
三、聯營企業投資方用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彌補本企業虧損的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22號《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關于分回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問題,為了簡化計算,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聯營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有關規定征稅。如企業既有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如不夠彌補,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還有余額的,對這部份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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