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利息收入的征免規定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其所購買的國債如上市賣出,應就其賣出所得額減去本金后的增值部分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京國稅[1995]080號
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僅限于企業從一級市場購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兌現的國債利息收入。
依據:京國稅[1999]190號
企業經營國庫券的所得,即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庫券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企業購買的國債未到兌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京國稅發[2001]124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其所購買的國債如上市賣出,應就其賣出所得額減去本金后的增值部分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京國稅[1995]080號
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僅限于企業從一級市場購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兌現的國債利息收入。
依據:京國稅[1999]190號
企業經營國庫券的所得,即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庫券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是指企業購買的國債未到兌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京國稅發[200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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