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之日”概念清楚了
根據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旅游業等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享受減征、免征1年所得稅的優惠。新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力地扶持了新辦企業的發展。但在執行中,各地對“自開業之日起”有不同的理解,執行標準也不統一。
為解決以上問題,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中明確: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因此,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按規定是從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的。但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不能確切掌握納稅人具體的開業時間,給少數納稅人虛報開業時間獲取稅收好處留下了漏洞。為此,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再一次統一了“開業之日”的執行標準: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
為解決以上問題,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中明確: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因此,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按規定是從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的。但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不能確切掌握納稅人具體的開業時間,給少數納稅人虛報開業時間獲取稅收好處留下了漏洞。為此,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再一次統一了“開業之日”的執行標準: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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